首页 > 怀孕 > 孕妇交流 > 产后妈妈如何“捍卫”哺乳假

产后妈妈如何“捍卫”哺乳假

来源:亲亲育儿家    阅读: 1.61W 次
字号:

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

手机查看

产后哺乳是新妈咪的责任和能力,而哺乳假则是国家赋予哺乳期女性的一项权益,各位新妈妈要懂得如何利用,争取属于自己和宝宝的最大权益。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进行相关的分析。

产后妈妈如何“捍卫”哺乳假

 上海某金融企业职员李女士向记者反映:我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,产假结束时我向公司申请哺乳假,但未获批准。我多次到公司申请病假,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,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驳回病假申请,并多次暗示我主动辞职,我没有同意。

4月中旬,公司称我没有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,擅自不到公司上班,按照旷工进行处理,并且记过处分,在全公司进行公示。但是在处分通知作出前,公司并没有与我进行任何地沟通、说明或警告。

我想咨询一下:公司以我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规定为名,不批准我请哺乳假,是否合法?现在如果公司以旷工为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,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?我不服记过处分,应该如何进行申诉?

劳动法专家陆胤解答:

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第十六条对女性哺乳假有具体的规定:女职工生育后,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单位批准,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。

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,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,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。因此,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,而非法定的权利,单位可以不批准职工的哺乳假。

但是,即便单位最终未批准哺乳假,根据上海市的规定,对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,每次三十分钟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哺乳一个婴儿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。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,可以合并使用。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,算作劳动时间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合同期满的,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。在本案中,虽然李小姐休哺乳假的申请没有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,因此哺乳假并不成立;但是鉴于李小姐请假的事由是客观存在的,具有合理性。因此,虽然用人单位有权不批准哺乳假,但是并不能否定李小姐因为客观的家庭原因请事假的权利。因此,公司是不能以“无故旷工”为名处罚李小姐的。

本市的《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规定,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、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。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。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哺乳假的各地做法

2012年出台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中明确规定,女职工每天享有一小时的“哺乳假”。不过,实施以来,不少女职工都享受不到,很多妈妈抱怨,一小时连路上来回都不够。2014年1月24日,江苏政府法制网上发布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>办法(修订草案)》征求意见稿,其中将每天的哺乳时间从一小时延长到了两小时。一旦正式实施,对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妈妈们绝对是好消息。

孕妇饮食
孕妇保健
胎教常识
流产胎停
胎儿发育
孕妇疾病
孕期食谱
孕妇交流